题主关心的“辽宁省交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”的行政级别,首先,国家位和企业的行政级别的说法,只有具体的、具有现“国家行政管理机关”才仍旧保留其行政级别的,其余的均已经撤销了。但非常多的“单位”为了显示其“应有的社会地位”,仍旧吹嘘其“行政级别”,那是拉虎皮作帐子,给自己脸上贴金的行为,没有一点现实的真实性意义。像题主关心的“公司”其原隶属于“交通厅”,现实却早已经脱钩了,却还在“炫耀”,就很没意思的,即便是仍旧“隶属”,厅局级下属单“处级”,而其领导人物的“最高行政级别”也不会超过副局级的,何况,就这样,通常也是做不到的,是可望而不可及